《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八日)
  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決定草案。參看本卷《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一文的題解。 
  一 黨內反對錯誤傾向問題
  反對對敵人的力量估計過高。例如,懼怕美帝國主義,懼怕到國民黨區域作戰,懼怕消滅買辦封建制度、平分地主土地和沒收官僚資本,懼怕長期戰爭等。這些都是不正確的。全世界帝國主義和中國蔣介石反動集團的統治,已經腐爛,沒有前途。我們有理由輕視它們,我們有把握、有信心戰勝中國人民的一切內外敵人。但是在每一個局部上,在每一個具體斗爭問題上(不論是軍事的、政治的、經濟的或思想的斗爭),卻又決不可輕視敵人,相反,應當重視敵人,集中全力作戰,方能取得勝利。當著我們正確地指出在全體上,在戰略上,應當輕視敵人的時候,卻決不可在每一個局部上,在每一個具體問題上,也輕視敵人。如果我們在全體上過高估計敵人力量,因而不敢推翻他們,不敢勝利,我們就要犯右傾機會主義錯誤。如果我們在每一個局部上,在每一個具體問題上,不采取謹慎態度,不講究斗爭藝術,不集中全力作戰,不注意爭取一切應當爭取的同盟者(中農,獨立工商業者,中產階級,學生、教員、教授和一般知識分子,一般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和開明紳士),我們就要犯“左”傾機會主義錯誤。 
  反對黨內“左”、右傾向,必須依據具體情況決定方針。例如:軍隊在打勝仗的時候,必須防止“左”傾;在打敗仗或者未能多打勝仗的時候,必須防止右傾。土地改革在群眾尚未認真發動和尚未展開斗爭的地方,必須反對右傾;在群眾已經認真發動和已經展開斗爭的地方,必須防止“左”傾。 
  二 土地改革和群眾運動中的幾個具體政策問題
  一、必須將貧雇農的利益和貧農團的帶頭作用,放在第一位。我黨必須經過貧雇農發動土地改革,必須使貧雇農在農會中在鄉村政權中起帶頭作用,這種帶頭作用即是團結中農和自己一道行動,而不是拋棄中農由貧雇農包辦一切。在老解放區中農占多數貧雇農占少數的地方,中農的地位尤為重要。“貧雇農打江山坐江山”的口號是錯誤的。在鄉村,是雇農、貧農、中農和其他勞動人民聯合一道,在共產黨領導之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單獨貧雇農打江山坐江山。在全國,是工人,農民(包括新富農),獨立工商業者,被反動勢力所壓迫和損害的中小資本家,學生、教員、教授、一般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開明紳士,一般公務人員,被壓迫的少數民族和海外華僑,聯合一道,在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的領導之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少數人打江山坐江山。 
  二、必須避免對中農采取任何冒險政策。對中農和其他階層訂錯了成分的,應一律改正,分了的東西應盡可能退還。在農民代表中、農民委員會中排斥中農的傾向和在土地改革斗爭中將貧雇農同中農對立起來的傾向,必須糾正。有剝削收入的農民,其剝削收入占總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應訂為中農,以上者為富農⑴。富裕中農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 
  三、必須避免對中小工商業者采取任何冒險政策。各解放區過去保護并獎勵一切于國民經濟有益的私人工商業發展的政策是正確的,今后仍應繼續。減租減息時期鼓勵地主富農轉入工商業的政策也是正確的,認為“化形”而加以反對和沒收分配是錯誤的。地主富農的工商業一般應當保護,只有官僚資本和真正惡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業,才可以沒收。這種應當沒收的工商業,凡屬有益于國民經濟的,在國家和人民接收過來之后,必須使其繼續營業,不得分散或停閉。對于一切有益于國民經濟的工商業征收營業稅,必須以不妨礙其發展為限度。在公營企業中,必須由行政方面和工會方面組織聯合的管理委員會,以加強管理工作,達到降低成本、增加生產、公私兩利的目的。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也應當試行這種辦法,以達到降低成本、增加生產、勞資兩利的目的。工人生活必須酌量改善,但是必須避免過高的待遇。 
  四、對于學生、教員、教授、科學工作者、藝術工作者和一般知識分子,必須避免采取任何冒險政策。中國學生運動和革命斗爭的經驗證明,學生、教員、教授、科學工作者、藝術工作者和一般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是可以參加革命或者保持中立的,堅決的反革命分子只占極少數。因此,我黨對于學生、教員、教授、科學工作者、藝術工作者和一般知識分子,必須采取慎重態度。必須分別情況,加以團結、教育和任用,只對其中極少數堅決的反革命分子,才經過群眾路線予以適當的處置。 
  五、關于開明紳士問題。抗日時期,我黨在各解放區政權機關(參議會和政府)中同開明紳士合作,是完全必需的,并且是成功的。對于那些同我黨共過患難確有相當貢獻的開明紳士,在不妨礙土地改革的條件下,必須分別情況,予以照顧。其中政治上較好又有工作能力者,應當繼續留在高級政府中給以適當的工作。政治上較好但缺乏工作能力者,應當維持其生活。其為地主富農出身而人民對他們沒有很大惡感者,按土地法平分其封建的土地財產,但應使其避免受斗爭。對于過去混進我政權機關中來、實際上一貫是壞人、對人民并無好處而為廣大群眾所極端痛恨者,則照一般處理惡霸分子的辦法交由人民法庭審處。 
  六、必須將新富農和舊富農加以區別。在減租減息時期提出鼓勵新富農和富裕中農,對于穩定中農、發展解放區農業生產是收了成效的。平分土地以后,必須號召農民發展生產,豐衣足食,并勸告農民組織變工隊、互助組或換工班一類的農業互助合作組織。平分土地時,對于老解放區的新富農,照富裕中農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 
  七、地主富農在老解放區減租減息時期改變生活方式,地主轉入勞動滿五年以上,富農降為中貧農滿三年以上者,如果表現良好,即可依其現在狀況改變成分。其中確仍保有大量多余財產(不是少量多余財產)者,則應依照農民要求拿出其多余部分。 
  八、土地改革的中心是平分封建階級的土地及其糧食、牲畜、農具等財產(富農只拿出其多余部分),不應過分強調斗地財⑵,尤其不應在斗地財上耗費很長時間,妨礙主要工作。 
  九、對待地主和對待富農必須依照土地法大綱⑶加以區別。 
  十、對大、中、小地主,對地主富農中的惡霸和非惡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則下,也應有所區別。 
  十一、極少數真正罪大惡極分子經人民法庭認真審訊判決,并經一定政府機關(縣級或分區一級所組織的委員會)批準槍決予以公布,這是完全必要的革命秩序。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它只會使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于孤立。土地法大綱上規定的經過人民法庭審訊判決的這一斗爭方式,必須認真實行,它是農民群眾打擊最壞的地主富農分子的有力武器,又可免犯亂打亂殺的錯誤。應在適當時機(在土地斗爭達到高潮之后),教育群眾懂得自己的遠大利益,要把一切不是堅決破壞戰爭、堅決破壞土地改革,而在全國數以千萬計(在全國約三億六千萬鄉村人口中占有約三千六百萬之多)的地主富農,看作是國家的勞動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我們的任務是消滅封建制度,消滅地主之為階級,而不是消滅地主個人。必須按照土地法給以不高于農民所得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十二、對于某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干部和黨員,以及工農群眾中的某些壞分子,必須進行批評和斗爭。在批評和斗爭的時候,應當說服群眾,采取正確的方法和方式,避免粗暴行動。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則應使這些干部、黨員和壞分子提出保證,不對群眾采取報復。應當宣布,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評,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 
  三 關于政權問題
  一、新民主主義的政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大眾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權。所謂人民大眾,是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政權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資產階級(大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所壓迫和損害的民族資產階級,而以工人、農民(兵士主要是穿軍服的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為主體。這個人民大眾組成自己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建立代表國家的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于人民大眾的國家及其政府的領導。這個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所要反對的敵人,是外國帝國主義、本國國民黨反動派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各級政府。 
  三、現在時期,在鄉村中可以而且應當依據農民的要求,召集鄉村農民大會選舉鄉村政府,召集區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區政府。縣、市和縣市以上的政府,因其不但代表鄉村的農民,而且代表市鎮、縣城、省城和大工商業都市的各階層各職業人民,就應召集縣的、市的、省的或邊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政府。在將來,革命在全國勝利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應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四 在革命統一戰線中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的關系問題
  領導的階級和政黨,要實現自己對于被領導的階級、階層、政黨和人民團體的領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甲)率領被領導者(同盟者)向著共同敵人作堅決的斗爭,并取得勝利;(乙)對被領導者給以物質福利,至少不損害其利益,同時對被領導者給以政治教育。沒有這兩個條件或兩個條件缺一,就不能實現領導。例如共產黨要領導中農,必須率領中農和自己一道向封建階級作堅決的斗爭,并取得勝利(消滅地主武裝,平分地主土地)。如果沒有堅決的斗爭,或雖有斗爭而沒有勝利,中農就會動搖。再則,必須以地主土地財產的一部分分配給中農中的較貧困者,對于富裕中農則不要損害其利益。在農會中和鄉區政府中,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工作,并須在數量上做適當規定(例如占委員的三分之一)。不要訂錯中農的成分,對中農的土地稅和戰爭勤務要公道。同時,還要給中農以政治教育。如果沒有這些,我們就要喪失中農的擁護。城市中工人階級和共產黨要實現對于被反動勢力所壓迫和損害的中產階級、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領導,也是如此。 

  注  釋 
  〔1〕關于農村劃分階級的標準,參見本書第一卷《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和第二卷《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的第二章第四節。 
  〔2〕地財,指地主埋藏在地下的財物。 
  〔3〕 見本卷《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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