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以自衛戰爭粉碎蔣介石的進攻

(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日)
  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對黨內的指示。一九四五年《雙十協定》簽訂后蔣介石就不斷地破壞這個協定,但是當時他對全面內戰還沒有準備好,主要是大批國民黨軍隊還沒有運到內戰前線。因此,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國民黨政府在全國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壓力下,仍然不能不召集有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在這個會議上通過一系列有利于和平民主的決議,并且在一月十日發布停戰令。蔣介石不愿意遵守政治協商會議的決議和停戰令。在一九四六年上半年國民黨軍隊繼續在許多地方向解放區進攻,在東北進攻的規模更大,形成關內小打、關外大打的局面。同時美國用極大力量運輸和裝備國民黨軍隊。到了一九四六年六月底,蔣介石和他的美國主子認為已經有了充分準備,認為可以在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內消滅全部人民解放軍,就以六月二十六日大舉圍攻中原解放區為起點,發動了對解放區的全面進攻。從七月起到九月止,國民黨軍隊先后向蘇皖解放區、山東解放區、晉冀魯豫解放區、晉察冀解放區、晉綏解放區大舉進攻。十月,對東北解放區再次發動了大規模的進攻。同時,繼續以大軍包圍陜甘寧解放區。在全國規模內戰爆發的時候,國民黨用于進攻解放區的兵力,正規軍共達一百九十三個旅(師),約一百六十萬人,占其總兵力正規軍二百四十八個旅(師)二百萬人的百分之八十。各解放區軍民,在中共中央和各中央局、分局的領導下,英勇地抗擊了蔣介石軍隊的進攻。當時,解放區共有六個大的作戰區域。這六個作戰區域和在這些區域作戰的人民解放軍是:晉冀魯豫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劉伯承、鄧小平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華東解放區(包括山東解放區和蘇皖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陳毅、粟裕、譚震林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東北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林彪、羅榮桓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晉察冀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聶榮臻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晉綏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賀龍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中原解放區,在那里作戰的是由李先念、鄭位三等領導的人民解放軍。當時人民解放軍的總兵力約為一百二十萬人,較之敵人的兵力,在數量上居于劣勢。人民解放軍正確地執行了毛澤東所制定的作戰方針,不斷地給進犯的敵人以有力的打擊。經過約八個月的時間,在消滅了敵人正規軍六十六個旅,加上非正規軍,共七十一萬多人以后,便停止了敵人的全面進攻。接著,人民解放軍又粉碎了敵人的重點進攻,逐步地展開了戰略性的反攻。 
  (一)蔣介石破壞停戰協定⑴,破壞政協決議⑵,在東北占我四平、長春等地后,現在又在華東、華北向我大舉進攻,將來亦有可能再向東北進攻。只有在自衛戰爭中徹底粉碎蔣介石的進攻之后,中國人民才能恢復和平。 
  (二)我黨我軍正準備一切,粉碎蔣介石的進攻,借此以爭取和平。蔣介石雖有美國援助,但是人心不順,士氣不高,經濟困難。我們雖無外國援助,但是人心歸向,士氣高漲,經濟亦有辦法。因此,我們是能夠戰勝蔣介石的。全黨對此應當有充分的信心。 
  (三)戰勝蔣介石的作戰方法,一般地是運動戰。因此,若干地方,若干城市的暫時放棄,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暫時放棄若干地方若干城市,是為了取得最后勝利,否則就不能取得最后勝利。此點,應使全黨和全解放區人民都能明白,都有精神準備。 
  (四)為著粉碎蔣介石的進攻,必須和人民群眾親密合作,必須爭取一切可能爭取的人。在農村中,一方面應堅定地解決土地問題,緊緊依靠雇農、貧農,團結中農;另方面在進行解以自衛戰爭粉碎蔣介石的進攻決土地問題時,應將一般富農、中小地主分子和漢奸、豪紳、惡霸分子,加以區別。對待漢奸、豪紳、惡霸要放嚴些,對待富農、中小地主要放寬些。在一切土地問題已經解決的地方,除少數反動分子外,應對整個地主階級改取緩和態度。對一切生活困難的地主給以幫助,對逃亡地主招引其回來,給以生活出路,借以減少敵對分子,使解放區得到鞏固。在城市中,除團結工人階級、小資產階級和一切進步分子外,應注意團結一切中間分子,孤立反動派。在國民黨軍隊中,應爭取一切可能反對內戰的人,孤立好戰分子。 
  (五)為著粉碎蔣介石的進攻,必須作持久打算。必須十分節省地使用我們的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力戒浪費。必須檢查和糾正各地已經發生的貪污現象。必須努力生產,使一切必需品,首先是糧食和布匹,完全自給。必須提倡普遍植棉,家家紡紗,村村織布。即在東北亦應開始提倡。在財政供給上,必須使自衛戰爭的物質需要得到滿足,同時又必須使人民負擔較前減輕,使我解放區人民雖然處在戰爭環境,而其生活仍能有所改善。總之,我們是一切依靠自力更生,立于不敗之地,和蔣介石的一切依靠外國,完全相反。我們是艱苦奮斗,軍民兼顧,和蔣介石統治區的上面貪污腐化,下面民不聊生,完全相反。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是一定要勝利的。 
  (六)我們面前存在著困難,但是這些困難能夠克服和必須克服。全黨同志和全解放區軍民,必須團結一致,徹底粉碎蔣介石的進攻,建立獨立、和平、民主的新中國。 

  注  釋 
  〔1〕《停戰協定》,即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公布的中共代表和蔣介石國民黨政府代表簽訂的關于停止軍事沖突的協定。這個協定規定雙方軍隊應在一月十三日午夜就各自位置上停止軍事行動。但是蔣介石實際上是利用這個停戰協定作為布置大戰的幌子,在停戰令下達的同時,即密令國民黨軍隊“搶占戰略要點”,接著又不斷地調動軍隊,向解放區進攻。到六月下旬蔣介石便公開撕毀了停戰協定,向解放區發動了全面的進攻。 
  〔2〕“政協”,即國民黨、共產黨、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代表,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至三十一日在重慶舉行的政治協商會議。這個會議通過了五項議案。(一)關于政府組織問題的協議。這個協議確定“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以充實國民政府委員會”。增加國民政府委員的名額;“國民政府委員由國民政府主席就中國國民黨內外人士選任之”,“國民政府主席提請選任各黨派人士為國府委員時,由各黨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時,由各該黨派另提人選”;“國民政府主席提請選任無黨派人士為國府委員時,如所提人選有為各被選人三分之一所反對者,則主席須重新考慮,另行選任之”。“國府委員名額之半由國民黨人員充任,其余半數由其他各黨派及社會賢達充任”。國民政府委員會抽象地規定為“政府之最高國務機關”,其權力為討論和決定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大計、財政計劃和預算以及國民政府主席交議的事項等;同時,國民政府主席卻有很大的權力,有指定權、議案的相對否決權和緊急處置權。又規定國民政府“行政院現有部會及擬設之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總額中,將以七席或八席,約請國民黨以外人士充任”。(二)和平建國綱領。這個綱領包括《總則》、《人民權利》、《政治》、《軍事》、《外交》、《經濟及財政》、《教育及文化》、《善后救濟》、《僑務》等九章。在《總則》一章中,規定全國各黨派“團結一致,建設統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國”;實行“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用政治方法解決政治糾紛,以保持國家之和平發展”。在《人民權利》一章中,規定“確保人民享有身體、思想、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通訊之自由”,“嚴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機關或個人,有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之行為,犯者應予懲處”。在《政治》一章中規定“整飭各級行政機構,統一并劃清權責,取消一切駢枝機關,簡化行政手續,實行分層負責”;“保障稱職人員,用人不分派別,以能力、資歷為標準,禁止兼職及私人援引”;“厲行監察制度,嚴懲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發”;“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之普選”;“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采均權主義,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縣所頒之法規,不得與中央法令相抵觸”。在《軍事》一章中,規定“軍隊建制應適合國防需要,依民主政制與國情改革軍制,實行軍黨分立,軍民分治,改進軍事教育,充實裝備,健全人事、經理制度,以建設現代化之國軍”;“全國軍隊應按照整軍計劃切實縮編”。在《經濟及財政》一章中,規定“防止官僚資本之發展,并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于投機、壟斷、逃稅、走私、挪用公款與非法使用交通工具”;“實行減租減息,保護佃權,保證交租,擴大農貸,嚴禁高利盤剝,以改善農民生活,并實行土地法,以期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實行勞動法,改善勞動條件”;“財政公開。厲行預算決算制度,緊縮支出,平衡收支,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縮通貨,穩定幣制,并公布內外債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機關監督之”;“改革稅制,根絕苛雜與非法攤派”。在《教育及文化》一章中,規定“保障學術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學校行政”;“在國家預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業經費之比率”;“廢止戰時實施之新聞、出版、電影、戲劇、郵電檢查辦法”。(三)關于國民大會問題的協議。這個協議規定,國民大會的代表“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七百名”,“第一屆國民大會之職權為制定憲法”。(四)關于憲法草案問題的協議。這個協議規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修改國民黨的憲法草案;并且規定了憲草修改的原則。除對國民大會、政府機構的職權作了原則規定外,特別對于地方制度和人民之權利義務作了規定。關于地方制度,規定“確定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省與中央權限之劃分依照均權主義規定”;“省長民選”;“省得制定省憲,但不得與國憲抵觸”。關于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凡民主國家人民應享之自由及權利,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關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規定,須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為目的”;“工役應規定于自治法內,不在憲法內規定”;“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數民族,應保障其自治權”。(五)關于軍事問題的協議。這個協議規定“軍隊制度應依我國民主政制與國情實行改革”;“改善征兵制度”;“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于黨派系統及個人關系以外”;“實行軍黨分立”,“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實行軍民分治”,“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關于整編國民黨軍隊和解放區軍隊,規定“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盡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國民黨軍隊“依軍政部原定計劃,盡速于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政治協商會議的這些協議,在各種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人民而不利于蔣介石的反動統治。蔣介石一方面表示承認這些協議,企圖利用這些協議來進行和平欺騙,另一方面則積極備戰,準備發動全國規模的內戰。政治協商會議的這些協議,在后來不久都被蔣介石一一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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